公 司 治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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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稽核組織及運作情形:
本公司內部稽核之工作,在於協助管理階層檢查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確保本公司財務報導之正確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並適時評估及提供改善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
本公司各項營運相關控制作業,均以資訊系統設計及運作,以可交互勾稽為原則,避免因人為操作之疏失,並確保相關營運資訊之可靠性及正確性。
 
二、內部稽核組織及稽核人員:
1. 本公司稽核單位隸屬董事會,設稽核主管1人,並配置符合金管會規定資格條件之稽核人員1~2人。稽核主管之任免經董事會同意。
2. 稽核主管除定期向審計委員會委員報告稽核業務外,並列席董事會報告。
 
三、稽核工作範圍:
1. 本公司各單位之管理作業,如銷售、採購、生產、薪工、融資、固定資產、投資、研發、資訊處理等循環之控制作業。
2. 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3. 符合會計公報定義所稱之子公司及其業務。
 
四、稽核單位職掌:
1. 檢查並評估本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且完備。
2. 協助改善本公司及子公司各項內部控制系統的設計及運作。
3. 查核財務資訊及財務報導與作業資訊的正確性及完整性。
4. 查核各項資產及負債均屬確實存在,除帳列外無其他資產或負債。
5. 檢討現有公司制度、政策及規章,是否被確實遵循。
6. 檢討營運或專案計劃,以確定其結果與既定目標一致。
7. 查核各單位是否採行妥善措施,以確保資產安全,避免公司遭受損失。
8. 揭露內部違反規定之行為。
9. 覆核本公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檢查報告。
10.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五、稽核人員職責:
1. 稽核人員秉承稽核主管監督指揮、公正並客觀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2. 稽核人員從事稽核工作時,遇有疑問,應於獲得充分查證及徹底了解後方得提出擬議處理意見。
3. 稽核人員承辦稽核工作,以完成下列任務為目的:
(1) 協助經營管理者達成營運目標,並防範不當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
(2)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且完備。
(3) 評估並提供適當的報告與建議,以協助改善各項控制缺失。
(4) 追蹤改善情形。
4.稽核人員於從事稽核工作時,應落實下列事項:
(1) 徹底瞭解稽核事項之管理控制流程及電腦系統作業流程。
(2) 各項資產、負債均具安全性且實際存在,除帳上所列外,有無其他資產。
(3) 各項收支及成本,如有超收或短收,應查明原因。
(4) 入帳基礎、分類標準、計算結轉等數字是否均依照會計制度辦理。
(5) 帳上所列數字,均有合法依據,無明確規定者,是否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
(6) 稽核人員應充分瞭解有關現行法令、條例,並熟諳公司現行內部各項控制制度、規章及被檢查單位之單行辦法及特殊情況。
(7) 對於稽核結果,應具合理之判斷,此項判斷應有可靠之理論依據及足夠而適切之證明。
(8) 稽核人員從事工作時,若發現員工有不當情事,除與其直屬主管聯繫外,並即向最高主管報告,不得直接處理。
(9) 稽核人員從事查核工作時,得調閱一切檔案,受核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其屬機密性檔案應先報准後始得調閱。
(10) 稽核報告經稽核主管覆核後呈董事長批示,並於次月底前交付審計委員核閱。
(11) 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失之虞者,應立即作成報告呈核,並通知審計委員。
 
六、實際運作情形:
1. 稽核單位每年底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將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及關係人交易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對子公司之監理作業、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財務報表及報導作業、資訊處理作業、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薪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作業、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生產循環、融資循環及薪工循環等,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劃之稽核項目。年度稽核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按計畫執行。
2. 稽核人員就年度計畫之稽核項目查核各項作業執行情形,包括內控制度、內部規章是否被確實遵循、實際執行情形、資料之正確性、作業時效及結果,以評估內部控制是否良好,並提出稽核報告,陳述查核結果及提出改善建議。
3. 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之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同意後,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4.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5.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6. 督促內部各單位每年至少辦理自行檢查一次,再由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行檢查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改善情形,撰寫內部稽核報告,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呈董事長及總經理簽章後,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公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並刊登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